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植、砍伐树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移植、砍伐树木,属于公共绿地范围内的,按照规定权限报市、区园林绿化部门批准;属于非公共绿地范围内的,报区园林绿化部门批准: (一)城市建设需要; (二)严重影响居民居住安全; (三)对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或者其他公共设施安全构成威胁; (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经批准移植或者砍伐公共绿地树木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因台风、火灾等紧急情况,有关单位为抢险或者处理事故,可以根据险情先行移植、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在三日内向园林绿化部门补办有关手续,并及时告知园林绿化保护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