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树木生长影响交通安全以及居民采光、通风或者居住安全的,园林绿化保护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剪。 修剪树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 园林绿化保护责任人、电力部门以及其他市政设施维护单位需要在公共绿地修剪树木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园林绿化部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