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移植、砍伐古树名木。 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古树名木管护责任人。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需要进行治理的,古树名木管护责任人应当立即报告区园林绿化部门或者林业部门,由区园林绿化部门或者林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治理复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