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十九条 禁止下列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一)在树冠下设置煎、烤、蒸、煮等摊点; (二)在树干上倚靠重物,利用树木搭盖、牵绳挂物等; (三)在树上刻划、打钉,剥、削树皮和挖树根; (四)随意攀树折技、采摘花果、剪采枝条等,造成花草树木损害; (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倾倒垃圾、污水,堆放物品; (六)损毁园林绿化设施; (七)在绿地养殖禽畜、放牧、种菜; (八)其他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