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十八条 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线外五米范围内为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倾倒垃圾、污水; (二)打桩、挖坑、取土; (三)铺设各种管线; (四)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五)堆放有毒有害物料; (六)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