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审核与登记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审核与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即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