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的土地房屋是否为共有、土地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