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地方性法规 共 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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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 第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房屋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审核与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即时出具书面受理...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经济特区范围内的土地房屋登记,适用本规定。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审核与登记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登记申请的审核、登记。 登记机构审核时认为确有必要...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房屋登记的管理工作。 登记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审核与登记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土地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撤回登记申请...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土地房屋登记应当依照申请进行,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审核与登记 第十四条 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土地房屋登记簿: ...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与土地登记同时申请。土地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审核与登记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并将申请登记材...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所需具体材料目录由登记主管部...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审核与登记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初始登记的,处分该土地范围内的其他土地房屋权利不予登记。 房屋所有...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审核与登记 第十七条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土地房屋登记簿并...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土地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审核与登记 第十八条 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土地房...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土地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提出申请: (...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审核与登记 第十九条 申请集体土地房屋初始登记的,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审核与登记 第二十条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土地房屋权利...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审核与登记 第二十一条 登记机构发现土地房屋登记簿的记载错误的,经登记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其中不涉...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审核与登记 第二十二条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审核与登记 第二十三条 经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属消灭后,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构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仲...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审核与登记 第二十四条 依法征收土地房屋,已签订土地房屋补偿协议的,由土地房屋征收部门收回被征收的土地房屋...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发证 第二十五条 登记机构最终审核人员的审核时间为土地房屋登记簿的记载时间,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发证 第二十六条 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由登记主管部门颁发。属城镇土地房屋的,颁发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属集体土...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发证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受理凭证到登记机构领取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登记申请受理后...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发证 第二十八条 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不得涂改、擅自添加登记内容。 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发证 第二十九条 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灭失声明,...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发证 第三十条 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和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登记机构应当将土地房屋登记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并妥善管理。 申请查询、复制土地房屋登记资料的...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登记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土地房屋登记的具体操作办法,并向社...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16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六十号公布的《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