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发证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发证 第二十六条 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由登记主管部门颁发。属城镇土地房屋的,颁发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属集体土地房屋的,颁发集体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