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审核与登记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审核与登记 第二十四条 依法征收土地房屋,已签订土地房屋补偿协议的,由土地房屋征收部门收回被征收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统一造册后,到登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房屋权属注销登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