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审核与登记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审核与登记 第二十三条 经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属消灭后,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构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事项记载于土地房屋登记簿,原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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