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发证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发证 第二十八条 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不得涂改、擅自添加登记内容。 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登记机构换发前,应当收回原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土地房屋登记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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