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发证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发证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受理凭证到登记机构领取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登记申请受理后权利人死亡的,其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可以凭本人身份证明、亲属关系有效证明和权利人死亡证明领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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