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发证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发证 第三十条 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和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