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登记机构应当将土地房屋登记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并妥善管理。 申请查询、复制土地房屋登记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并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交纳登记信息查询、复制费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