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登记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土地房屋登记的具体操作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