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土地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提出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土地房屋权利的初始登记; (二)通过行政机关依法处置取得土地房屋权利的登记;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土地房屋权利的登记; (四)因继承、受遗赠取得土地房屋权利的转移登记; (五)变更登记; (六)异议登记; (七)注销登记; (八)土地房屋权利证书、登记证明的换发或者补发;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单方申请的情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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