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审核与登记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审核与登记 第十八条 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土地房屋登记簿。土地房屋登记簿应当记载土地房屋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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