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审核与登记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审核与登记 第十九条 申请集体土地房屋初始登记的,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