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审核与登记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审核与登记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土地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撤回登记申请的,申请登记材料应当退还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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