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审核与登记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审核与登记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土地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撤回登记申请的,申请登记材料应当退还申请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