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土地房屋登记应当依照申请进行,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