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与土地登记同时申请。土地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登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土地房屋登记簿,核发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