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审核与登记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审核与登记 第十四条 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土地房屋登记簿: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土地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土地房屋与土地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土地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土地房屋权利不冲突; (五)不存在本规定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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