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房屋登记的管理工作。 登记主管部门所属的市、区土地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负责土地房屋登记具体事务。登记主管部门所属的地籍权属调查机构负责登记前的地籍权属调查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