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审核与登记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审核与登记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初始登记的,处分该土地范围内的其他土地房屋权利不予登记。 房屋所有权未经初始登记的,与该房屋有关的其他土地房屋权利不予登记,但依法可以登记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