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人依法登记的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属境外申请人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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