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各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业务上接受市园林绿化部门的指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