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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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
第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工作环境,增进人民...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园林绿化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专业规划组织编制,经市规...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绿地率),必须符合以下...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城市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园林绿地包括:公共绿...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应当严格按照其总体规划的园林绿化规划要求进行建设,鼓浪屿改建的绿...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做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照国家有关...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绿地率无法达到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指标,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各区城市园林绿化...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 现有绿地率低于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指标,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限期绿化,不得闲置,不得...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设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城市的苗圃、花圃、草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建...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任何人都应当爱...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应当充分利用当地的自然与人文条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艺术水平。提倡开展庭院、阳台、屋顶、墙面和室内的绿化美化...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涉及影响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项目,在选址定点时应当向市园林绿化部门提出申请。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加强园林绿化法律、法规和园林绿化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展爱护花草树木的教育活动,培...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九条 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执行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规范和施工规程,确保质量。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条 公共建筑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占地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持有相...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照下列指标将配套绿化建设费纳入建设项目投资总概算: (一)...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二条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市园林绿化部门验收。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附属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三条 园林绿化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园林绿化工程竣工资料交厦门市城建档案部门存档备案。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公共绿地建设,免收城市公共设施配套费和土地出让金及其相应费用。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的城市园林绿地或者规划已确定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使用的,须经该绿地管理单位同意,报市园林绿...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和养护工作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各...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园林绿化管理责任人应当注重园林植物和园林设施的养护管理,提高园林绿化的园艺水平,搞好防火...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内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的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因特殊情况确需砍伐、移植...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条 下列树木严格控制砍伐: (一)“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树木; (二)沿...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城市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部门统一组织鉴定,建立档案,划定保护范围,设立标志,确定养护技术要...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严禁擅自修剪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必须修剪的,应当报经市园林绿化部门批准。 在古树名木树冠边...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地内重要自然景观、文物古迹、纪念景物应当组织鉴定,并建立档案和标志,妥善保护和...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严禁下列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一)在树冠下设置煎、烤、蒸、煮等摊点; (二)在树干上...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严禁在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内采石取沙、放牧狩猎、造坟修墓、野炊烧烤、擅自用火等。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降低绿地率进行建设...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园林绿化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园林绿化设计、施工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担...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拒绝、阻碍园林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
第四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
第四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级园林绿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
第四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厦门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