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应当严格按照其总体规划的园林绿化规划要求进行建设,鼓浪屿改建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