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绿地率),必须符合以下指标: (一)区级以上医院和休、疗养院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五; (二)高等院校、宾馆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三)机关、中小学校、公共文化设施及其它企业、事业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应当按照居住人口人均一至二平方米的标准集中建设绿地; (五)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次干道及其以下等级道路绿地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六)旧城区改造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主干道绿地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及其以下等级道路绿地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同在一个街区内的建设项目在符合整个街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其绿地可以综合平衡或者统一建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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