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严禁下列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一)在树冠下设置煎、烤、蒸、煮等摊点; (二)在树干上倚靠重物,利用树木搭盖,擅自牵绳挂物等; (三)在树上刻字、打钉,剥、削树皮和挖树根; (四)随意攀树折技、采摘花果、剪采枝条、挖掘药材等造成花草树木损害; (五)在城市园林绿地内乱摆摊点,随意停放车辆,倾倒垃圾、污水、堆放废弃物; (六)损毁园林建筑和设施; (七)其它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