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降低绿地率进行建设的,责令停工和限期补交绿地建设补偿费,并按应缴纳的绿地建设补偿费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比例处以罚款; (二)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可按该园林绿化工程投资总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处以罚款; (三)将公共建筑的附属绿化工程或者占地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发包给无相应园林绿化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设计或者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建设单位按照该园林绿化工程投资总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比例处以罚款; (四)临时使用城市园林绿地逾期不退出的,责令限期退出、恢复原状,并可按日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一百元处以罚款;造成园林绿地损害的,由使用者负责赔偿; (五)擅自将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改作他用或者侵占现有绿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日每平方米三十元至一百五十元处以罚款;对已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责令其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六)擅自移植或者非正常修剪树木的,责令其立即停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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