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园林绿化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园林绿化设计、施工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担园林绿化设计或者施工任务的,由园林绿化部门提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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