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