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严禁擅自修剪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必须修剪的,应当报经市园林绿化部门批准。 在古树名木树冠边缘外四米范围内,禁止堆放有毒有害物料,建造构筑物、建筑物或者铺设各种管线,禁止打桩、挖坑、取土或者倾倒污水污物等一切有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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