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城市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部门统一组织鉴定,建立档案,划定保护范围,设立标志,确定养护技术要点,分级实施特殊保护,严禁砍伐、移植。 各区园林绿化部门应当负责辖区内古树名木的管理工作、检查监督和技术指导。散生于单位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该单位或者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当负责该古树名木的管理养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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