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内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的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因特殊情况确需砍伐、移植或者非正常修剪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因建设施工或者有倾倒危险的,本岛五株以下(含五株)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树木报区园林绿化部门审批,六株以上的和本岛国有树木及鼓浪屿区树木报市园林绿化部门审批。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建设项目完整批文或者其他有关文件。经审批同意的,须按照规定缴交绿化补偿费。 (二)因树木或者城市园林绿地与架空线路、路灯照明、地下管线发生矛盾的,由管线管理单位向市园林绿化部门提出申请,缴纳施工费用,配合园林绿化专业部门按照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砍伐、移植。 (三)因遭受不可抗拒的灾害、工程抢险确需立即砍伐、移植、修剪树木(不含古树名木)的,可先行处理,但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报园林绿化部门备案。 各级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在收齐所需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