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和养护工作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各类公共绿地由园林绿化部门实行分级管理,城市干道绿化带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负责管理; (二)经市总体规划确认的风景林地,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负责管理; (三)单位附属园林绿地和单位门前的树木花草,由单位自行管理; (四)居住区绿地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小区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五)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六)居民在私有庭院或者宅基地种植的树木,由居民管理养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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