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使用的,须经该绿地管理单位同意,报市园林绿化部门批准,交纳恢复城市园林绿地保证金和临时使用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使用期间,应当采取保护园林绿地的措施。使用期满后,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恢复原状,经市园林绿化部门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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