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的城市园林绿地或者规划已确定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须经市园林绿化部门审核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涉及有关规划技术控制指标较大幅度调整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改变园林绿地使用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补建绿地,不能补建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绿地建设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