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条 下列树木严格控制砍伐: (一)“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树木; (二)沿海防护绿地的树木; (三)城市干道行道树; (四)具有景观价值的树木; (五)胸径在三十厘米以上的树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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