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地内重要自然景观、文物古迹、纪念景物应当组织鉴定,并建立档案和标志,妥善保护和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