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条 公共建筑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占地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