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任何人都应当爱护园林绿化成果和园林绿化设施,并有权劝止、检举、控告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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