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应当充分利用当地的自然与人文条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公共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其绿化面积不低于规划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五。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