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涉及影响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项目,在选址定点时应当向市园林绿化部门提出申请。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市园林绿化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等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有市园林绿化部门参加会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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