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城市的苗圃、花圃、草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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