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 第二十一条 管线单位在管线施工与维护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配合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 (二)制定管线应急预案,并抄送管廊运营维护单位; (三)施工时对管廊以及管廊内已有管线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四)负责组织管线入廊敷设、竣工验收、迁移、变更、废弃; (五)管线使用和维护时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六)建立管线定期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巡查人员(数)、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报告记录以及巡查人员签名等; (七)编制实施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管廊运营维护单位的监督检查; (八)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的,应当取得管廊运营维护单位的同意,并制定符合相关要求的施工方案;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发现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督促管线单位整改;未整改的,及时将情况报告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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