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 第十九条 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管线单位应当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 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的价格形式和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在运营维护初期不能通过收费补足成本的,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