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 第十八条 管廊运营维护单位是管廊运营维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管廊的日常运营维护工作;管线单位负责所属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工作。 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与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和安全管理职责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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